区工商分局了解到,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区工商分局已从本月15日起开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新近颁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据区工商分局市场合同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新颁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主要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在不少方面发生了变化。一是登记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原来主要登记对象是企业,现在扩大到了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其次是抵押登记的动产内容有所增加。原来登记的动产主要是企业的现有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现在又增加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即浮动抵押)。三是抵押登记的机关发生变化。原来登记机关为动产所在地工商部门,现在改变为抵押权人所在地工商部门。四是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时提交的文件进一步简化,只需向工商部门提供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