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文件
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市局
《关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办法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杭国税流[2008]48号)转发给你们,为便于操作和理解,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市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以税企E通等各种形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传达工作。
二、市局《通知》第一点中所指的“主管税务机关”,我局明确为各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二科、四科。
三、市局《通知》第五点:“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核定最高持票量时应允许其合理持有量超过次供量,一般为次供量的120%”,由于验旧等原因,对次领购量已按月供量核定等一般纳税人,无特殊情况的,核定最高持票量均为次供量的100%。
四、市局《通知》第六点关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次供量、月供量调整问题,分二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纳税人申请的数量没有超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查询》表“建议月供量”或超过“建议月供量”100份(含)之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限每月一次),审批所需资料为:(1)《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查询》表;(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上述表格各一式三份,审批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计征科(分局办税大厅)各存一份。第二种情况:纳税人申请数量超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查询》表“建议月供量”100份以上的,须报区局政策法规科专人确认审批。审批所需资料同上,但需各加一份,便于区局留存。
五、市局《通知》第七点关于一般纳税人需临时增量领购专用发票的,只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批所需资料为:《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超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市局附件2)一式三份,审批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计征科(分局办税大厅)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人员应在负责人审批后调增“票种核定”月供应量,待领购后即时恢复原“票种核定”的数量。同步务必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修改和恢复“月购票限量”。《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超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主管部门经办人核实意见栏应由税源管理员和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六、关于市局《通知》第八点属当前的突击性工作,请各主管税务机关和计征科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在五月底前做好所有一般纳税人的月供量调整工作。具体实施意见为:一是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人员(主要为税源管理员)查询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查询》表一份(市局附件1),参照表中的“建议月供量”,拟定纳税人的月供量和次供量(以25份倍数计),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确定相关人员于2008年4月20日前在CTAIS系统的“纳税人票种核定”中修改“每月最高购票数量”、“每次购票最高数量”“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同时务必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修改“月购票限量”。对税务机关需要调整专用发票月供量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告知并发放《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的通知》(市局附件4);计征科(分局办税服务厅)主要做好纳税人IC卡数据重置工作。
七、2008年6月份起市局实施专用发票月供应量预警制度,我局对企业“月购票限量”未超过“建议月供量”25份(含)的暂不作预警调整,对达到预警标准应调整月供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做好通知发放、CTAIS和防伪税控数据调整,计征科(分局办税服务厅)做好纳税人IC卡数据重置工作。
八、市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查询》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意见”栏,税源管理员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应签具月供量和次供量,并签名,同时写明签名时间,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九、市局附件3《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应量核定办法》第二点的(一)至(三)部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人员负责在CTAIS系统的“纳税人票种核定”中修改“每月最高购票数量”、“每次购票最高数量”“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同时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修改“月购票限量”。
十、市局附件4《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的通知》所盖公章为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签发通知之日的十天内携带IC卡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办理数据重置手续,也可酌情要求纳税人于次月初报税时一并进行。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人员对当前无“纳税人票种核定”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权限,报局信息中心或相关部门开通权限后的相关人员,应进行相关的操作指导和培训,确保此项操作的及时和正确无误。
十二、专用发票临时增量与非临时增量审批时间。专用发票临时增量五个工作日,非临时增量审批为五个或七个工作日,其中主管税务机关五个工作日,区局二个工作日。月底时为不影响纳税人如期开票,相关人员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缩短办结时间。
十三、市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查询》表中相关数据是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统计出来的,因此今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和计征科(分局办税服务厅)相关人员在CTAIS系统“纳税人票种核定”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月购票限量”“开票限额”操作中,必须二者一致,且与实际相符。
十四、本通知下发后,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规定不再实行。
附件一: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须知
附件三:《关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杭国税流〔2008〕48号)
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盖章)
二○○八年三月七日
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公章):
税号 |
330181 |
纳税信誉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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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请口内打勾)工业口 商业口 |
联系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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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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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批准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 |
万元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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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3个月累计应税收入 |
元 |
上一月增值税税负率 |
% |
上一月已缴增值税税额 |
元 |
原核定每月领购专用发票数量 |
份 |
原核定每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 |
份 |
现申请每月领购专用发票数量 |
份 |
现申请每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 |
份 |
实际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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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增量理由:
企业经办人: |
税务分局(管理科)经办人核实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企业每月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为 份,每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为 份。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税务分局(管理科)负责人意见(公章):
负责人(签名或印鉴):
年 月 日 |
区局确认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名或印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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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或四份,税务分局(或管理科)、计征科(或分局办税厅)、纳税人各一份,四份的为区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须知
一、临时增量
临时增量适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业务临时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不够而增量,此项申请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所需资料为:
《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超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一式三份,审批后一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计征科(义蓬、临浦、瓜沥分局则给分局办税大厅),
二、非临时增量
非临时增量适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业务稳定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不够而增量。
分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申请的月购票数量没有超过前六个月平均开票数量或超过前六个月平均开票数量在100份(含)之内的,纳税人所需资料为:
《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后一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计征科(义蓬、临浦、瓜沥分局则给分局办税大厅);
此项申请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申请的月购票数量超过前六个月平均开票数量且超过部份的数量在100份以上的,纳税人所需资料为:
《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审批后一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计征科(义蓬、临浦、瓜沥分局给分局办税大厅),一份区局。
此项申请在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
杭国税流〔2008〕48号
关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局,市局开发区分局: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统一各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应量的核定工作,现提出以下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次供量及月供量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取得A级及A级以上纳税信誉的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的每次领购量可以按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三个月的月使用量合计数内核定次供量、月供量,但最高不超过三个月的月使用量合计数。
三、其他生产经营正常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次领购量可以按一个月的月使用量核定。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次领购量不超过25份。
五、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核定最高持票量时应允许其合理持有量超过次供量,一般为次供量的120%。
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次供量、月供量调整的,税源管理员可通过征管辅助系统“税源监控/发票月供应量”查询一般纳税人的月供量情况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查询》表(附件一);参照表中的“建议月供量”,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等情况拟定纳税人的月供量,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查询》表交与计划征收部门,由计划征收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CTAIS“票种核定”中调整企业的月供量,并相应修改一般纳税人IC卡中月供量数据。因特殊情况,按照征管辅助系统计算并核定的专用发票用量不能满足企业需要的,税源管理员应拟定用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本单位指定的专人负责确认后交计划征收科。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用量调整的,应提交《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七、一般纳税人需临时增量领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核实后调增“票种核定”月供应量,待领购后即时恢复原“票种核定”的数量。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临时增量应提交《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超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附件二)。
八、各单位应在2008年5月底前,根据一般纳税人的实际,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应量核定办法》(附件三)的要求,完成全部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次供应量和月供应量核定工作。鉴于目前CTAIS和防伪税控系统的权限限制,调整月供应量工作尚不能通过系统自动完成,各单位可按实际情况分地域、分管理部门等方式组织开展核定量的调整工作。
九、从2008年6月起,市局实施专用发票月供应量预警制度,对达到预警标准应调整月供量的企业,各单位可结合临时增量审批、限额调整等工作,在预警月份的次月内完成月供量的调整工作。
预警标准暂定为:已核定的月供应量超过前六个月月平均使用量的50%。
十、各单位应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对需要调整专用发票月供量的一般纳税人,应告知并发放《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的通知》(附件四)。
十一、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月供量核定工作可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核定办法执行(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查询
2.一般纳税人申请超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应量核定办法
4.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的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