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单位:沈阳市某公司
咨询问题:几年前公司刚成立时已经在《公司章程》中写明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名单、选举方式和任期。但是今年在工商部门批下来的公司年检材料中,董事会名单上漏掉了一位董事会成员的名字,而且没有监事会成员的名单。现在这位董事会成员联合好几个小股东要求公司对此做出解释。现在事情闹得很僵,公司已经无法正常运转了。我们想问一下,在这件事上究竟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选举方式、任期都应当明示在《公司章程》中。如果公司的年检材料中没有监事会成员名单,该行为显然是有瑕疵的,应当进行更正。但是,因此追究工商部门的行政赔偿责任恐怕不太现实。目前我国公司登记的性质已改为核准,而不是批准。有关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定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仅属备案事项,即使工商局审查疏漏,改正的主要责任也在公司。所以,首先应该由公司进行改正。但是工商部门并不是一点工作也不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因此,公司也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请求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公司做出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