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如下: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我国工商局给“个体户”的定义: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其中包括: 个体户营业执照 1.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显然,上述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和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都符合“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中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定义。所以,那种“禁止个人注册域名”说法是明显不了解工信部域名政策中《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CNNIC《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要求以及我国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我国工商局给“个体户”的定义而片面臆测而提出来的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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