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省教育厅每年两次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省教育厅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在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机构。
一、申报条件
(一)开办各类教育网站,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朋。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开办教育网校,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
二、材料明细
1. 申报表(格式样本);
2.申办机构概况及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企业申办需提交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
4.网站和网校提供服务的实施计划(包括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措施、收费标准等);
5.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6.申请开办网校,还应提供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有效证明;所办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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