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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用地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用地

发布时间:2010-3-13    阅读次数:11374   文章来源:萧山公司注册   
 (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1.什么是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答: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2.什么是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答: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3.对于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何规定?

  答:根据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同时,该规定还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该规定执行。

  同时,该规定还指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该规定执行。

  4.在经营期限内,外资企业能否减少其注册资本?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在哪些情况下,外资企业不能增加或减少其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答:根据1995年5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3)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6.外资企业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答:根据1995年5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外资企业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当遵照以下具体程序:

  (1)企业如需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并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

  (2)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答复。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企业经3次公告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原审批机关在做出批准决定后,应将决定同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或海关等有关部门。

  (4)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30日内,按规定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企业按原投资总额免税进口设备、原材料等的金额超过减少后的投资总额的,应报请海关审核是否需要补税。

  7.外资企业能否随意将其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8.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何行使职权?

  答: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外资企业的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二)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期限

  1.外国投资者可以何种方式出资?

  答: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出资的,应满足何种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3.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后,外资企业需履行何种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4.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应满足何种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

  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5.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6.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后,还应履行何种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外资企业的用地

  1.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哪个部门批准?

  答: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

  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外资企业如何支付土地使用费?

  答: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

  前项所指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

  3.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时,如何进行开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4.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获取土地使用权外,外资企业是否还可以其它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资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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