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
个体工商户验照公告
杭工商萧个验公字(2010)第1号
本公告所列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当事人”)均为2008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参加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但当事人未在2009年9月30日验照截止日前向辖区工商所申报验照。本局于2009年10月22日在《萧山日报》上发布杭工商萧个验公字(2009)第1号《个体工商户验照公告》,责令尚未参加验照的个体工商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辖区工商所补办验照,并告知逾期将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截止2009年12月21日公告期满,当事人仍未向辖区工商所申报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个体工商户验照的违法事实,应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本局于2009年12月24日在《萧山日报》发布杭工商萧个验公字(2009)第2号《个体工商户验照公告》,告知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听证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杭工商萧个监[2010]0001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6、67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当天的《萧山日报》、辖区工商所公告栏和互联网萧山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xsaic.gov.cn)上发布;公告所列的个体工商户名单详见辖区工商所公告栏和互联网萧山红盾信息网。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
二O一0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