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落实《办法》,促进我区网络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昨日,记者就《办法》的主要精神向工商萧山分局沈肖群局长进行了采访解读。
记者:《办法》的出台,其主要宗旨和指导思想是什么?
沈肖群:当前,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促进其发展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采取有效措施、提供良好环境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发展是《办法》实施的一项首要任务,始终体现“促进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记者:《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沈肖群:《办法》以国家工商总局49号令颁布施行,共分六章四十四条,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调整对象、经营原则、经营者行为规范和义务责任、监管职责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记者:《办法》在促进发展的同时,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哪些新的举措?
沈肖群: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维护交易秩序第一责任人,同时《办法》还建立了主要针对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四项重要规则:一是“网上亮照”。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络经营的各类主体,应当在其网站或者网页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目前,为方便经营者正确及时办理,省、市工商局已经开通了网上标识服务系统,分别对有电子证书的(登录“浙江省网络经济服务监管网”http://zjnet.zjaic.gov.cn/index.action)和无电子证书的(登录“杭州市网络经营主体备案系统”http://122.224.75.236/wzba/)提供网上自助服务。二是“实名认证”。 今后,从事网络经营的自然人应当向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申请者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建档和网上标记。三是“电子化凭据”。电子化的合同、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四是“信息保护”。网商对消费者信息,负有有限收集、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对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办法》设定了最高三万元及以下不等的罚则。
记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是《办法》着重明确的内容,具体有哪些主要义务需要重点关注?
沈肖群:重点需要落实的义务有:对申请交易主体经营资格进行审查、登记、公示;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如交易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制度;对所涉交易信息进行检查和监控;协助部门监管以及采取措施保护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相应权利。
记者:《办法》中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中有哪些重要职责?
沈肖群: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为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四项重要职责,即促进健康发展,规范交易和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
记者:就萧山实际,工商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好《办法》?
沈肖群: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萧山工商分局正积极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健全体制,成立了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大队,将主要通过信用监管、网络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和“社会监督”、“部门联合”等途径实现一体化监管。二是推动发展,启动了全区网络经济发展现状调研,以期通过正确引导和多方支持促进其持续发展。三是服务规范化,不断拓展现有服务平台的影响面,使经营者实现“网上亮照”的路径更简便,获知自律管理信息更及时。四是维护秩序,利用一切成熟的技术手段逐步实施网上巡查,着力行政指导,重点打击与实体市场热点、焦点相对应的违法行为。五是保护权益,植入和发挥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段,推动网上维权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