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温季节的到来,工作在一线的劳动者,特别是处于露天、高温等环境下的劳动者仍然在坚持工作。记者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年企业高温费仍旧分三档发放,发放时间为4个月。
高温补贴沿用原标准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工作人员介绍,今年我区仍然沿用2007年的标准,分三档发放。这个标准的内容,实际上是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2007年3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
该《通知》确定了高温费发放的三个档次,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高温补贴不列入工资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提醒,“高温补贴”是不列入工资的。高温补贴等收入,用工单位必须在工资以外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中,此行为侵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也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遇到此类情况的劳动者可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补贴发放不是强制性规定
既然有发放高温费的规定,为何有的企业没有发放呢?记者从区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2007年的《通知》不是强制性规定,只是指导性标准。也就是说高温费发放的主动权在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发放高温费不是强制的,但防暑降温等安全生产措施却是强制的。《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作业,感觉身体不适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休息的要求,用人单位应酌情为劳动者安排休息。单位如果没有做到,劳动者可以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工会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