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而后又以公司建厂房为由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协议,骗取工程保证金利息款及办证费用后逃之夭夭。9月18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华条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4日,永修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甲方同乙方即被告人杨华条签订了《落户工业园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永修县县城工业园区的3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将项目建设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否则该合同作废。至合同约定时间,被告人杨华条未履行支付100万元项目保证金的义务,合同已于2005年12月10日自动作废。永修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已电话告知被告人杨华条及引资责任单位九合乡政府该合同书作废,并于2006年12月,将该35亩土地规划给永修县百合谷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使用。
2007年4月,被告人杨华条与熊利长向沃德公司申请代办注册登记“江西天健实业有限公司”。沃德公司明知杨华条等人无成立天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收取1.3万元报酬,仍帮助杨华条等人申请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天健公司,并于同年4月9日融资170万元汇入南昌市商业银行天健公司帐户,以取得会计事务所验资证明,次日将170万元从银行转移,后沃德公司在永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帮杨华条、熊利长办理了天健公司的工商登记。
2007年6月,董双才、周真平、楼浩良等人经袁正头介绍与被告人杨华条相识。被告人杨华条持已失效的《落户工业园项目合同书》及天健公司的企业法人执照等资料与董双才、周真平、楼浩良等人商谈承包天健公司服装城综合开发项目。同年6月8日被告人杨华条以该项目需交保证金,其可帮助董双才等人融资,但需付保证金交纳期间的利息为由,向董双才等人收取融资利息8万元。被告人杨华条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袁正头、周真平两工程发包融资利息押金人民币8万元整。”次日,被告人杨华条作为甲方以天健公司的名义和董双才、周真平、楼浩良挂靠的乙方单位(先为建工集团,后为龙舜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书》。
合同签订后,因项目建设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环境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被告人杨华条在南昌地摊上购买了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环境管理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企业项目营业执照”共4份,以及盖有“江西省建设厅”、“永修县环境保护局”、“永修县城建局”印章的收款收据3份,向董双才等人出具,陆续从董双才等人处收取费用款256500元,并于2007年12月23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周真平现金人民币256500元,自2007年6月8日起至2007年12月23日止全部银行汇回作废,以此借据为准。”
双方协议约定,在协议签定后七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逾期不支付保证金则该协议自行终止,因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2007年6月25日,被告人杨华条以天健公司的名义发函与建工集团终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9月15日发函与龙舜公司终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
被告人杨华条在收取费用款人民币336500元后,关闭手机,离开永修,租住在南昌市。董双才等人多次与其联系未果,于2008年3月到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县城工业园了解情况,得知天健公司的地于2006年就收回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华条在注册公司时委托中介公司办理,之后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缴出资,另外,被告人杨华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共计人民币336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华条表示服判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