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萧山区南部区域加快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办等四家单位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以及《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浦阳江生态经济区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10〕3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司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条件设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176号)文件精神,结合萧山实际,小额贷款公司暂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如股东超过50名则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暂定为浦阳江生态经济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条件设置如下:主发起人是浦阳江生态经济区范围内(8个镇)注册的、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民营骨干企业,具体条件详见附表一;其他股东可以是区内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体条件详见附表二。已加入或关联浙江省内其它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或一般发起人,不再纳入本次主发起人或其他股东预选人范围。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2亿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0.5% 。
三、申报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由区发展和改革局(金融办)具体负责,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以自愿报名申请。
主发起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自愿报名、审核、摇号、公证等程序择优确定后,应在区发展和改革局(金融办)组织指导下,以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并经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审定后上报。
四、申报日期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对象应在2010年11月28日前将申请报告与相关材料递交区发展和改革局(金融办)[区行政中心综合楼627室]。联系人:易坚梅 ,联系电话:82898692。
特此通告。
附件:1. 萧山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具体申请条件
2. 萧山区小额贷款公司其他股东的具体申报条件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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