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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工商局为企业纠纷聘请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
发布时间:2011-3-10 阅读次数:9868 文章来源:萧山公司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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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局业务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公开聘请评估机构,为杭州NF半挂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F公司)的一项高新技术成果实施价值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背景情况 NF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成立时注册资本8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股东为A、B、C、D四名自然人。其中C系A的丈夫,D系A的妹妹。 2002年3月,B将其出资全部转让给D、C,股权转让后NF公司的股东为A、C、D三人。 2002年4月,NF公司的注册资本由80万元增至400万元,增资人为A、C、D三人,增资的方式为无形资产,即“超低型、大承载新型集装箱半挂车技术”(以下简称半挂车技术),当时根据市政府杭政(2000)1号文件第八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投资各方中有一方是国有全资或控股的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须经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其他情况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并达成书面协议”的规定,出资人于2002年3月30日签订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协议书》,决定对半挂车技术不作评估,而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当时约定该项技术价值1200万元,其中320万元折股投入,其余880万元作负债处理,,之后由杭州ZY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我局于2002年4月16日核准了NF公司的增资变更登记,增资后股东不变。 2003年7月,A等三名股东将原以货币方式出资的80万元股权转让给E,以无形资产方式增资的240万元股权附条件赠与E,条件是E必须将半挂车技术用于公司生产。股权转让后,E持有NF公司320万元股权,A、C、D等三人共持有80万元股权。 2005年,由于E没有按股权赠与时的约定将半挂车技术用于生产,于是A、C、D起诉E,将赠与的240万元股权收回,法院支持A等三人的起诉请求,此时E持有NF公司80万元股权,A等三人持有320万元股权。 2007年8月,E向我局举报,认为A等三人在2002年增资的320万元无形资产虚假,毫无商业价值,并且当时未进行评估。 2007年9月,E提供了浙江WL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价值鉴证报告书”,该报告书明确半挂车技术在2002年4月增资时点的价值为零。 因E是一方当事人,与该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提交的“资产价值鉴证报告书”不能直接作为依据,因此我局多次与A协商,请她另找中介机构对320万元无形资产价值进行鉴证,为其三人技术出资提供可靠价值依据,但她一直不置可否。为确定该技术出资的真实价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现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聘请评估机构。 二、业务要求 对“超低型、大承载新型集装箱半挂车技术”2002年4月增资时点的价值进行鉴证。 三、委托单位:杭州市工商局 四、机构确定 凡是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均可报名参加,如有二家以上的评估机构报名,由E和A等人共同指定一家鉴证,无法统一的,则抽签决定;如只有一家报名,则此评估机构即为我局指定的评估机构。 五、报名要求 全省所有评估机构,若有意报名参与评估,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即于2011年 3 月26日前向我局报名(报名方式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给我局企管处,我局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09号,邮编:310016),逾期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杭州市工商局 2011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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