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掌握我区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和食品安全情况,更好地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局于2010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对全区2010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食品经营主体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基本信息专项巡查。分局通过研究食品经营主体分布情况并结合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现状,周密部署,制定具体的专项巡查计划,明确工作方案,对辖区食品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普查和信息采集,对基本情况、经营者文化程度、经营规模、制度落实、进货渠道、台账形式、经营行为等具体情况进行仔细登记核查,记录在册,并按要求录入到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信息普查管理系统中。经过一个月高效的普查、后续的查漏补缺及软件的修正升级,信息录入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普查做到分门别类,将全区食品经营主体分为食品批发经营者(包括总经销、总代理,以下简称批发)、大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经营面积2000平米以上为大型、200至2000平米为中型,以下简称大中型零售)、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经营面积200平米以下,以下简称小型零售)三类,不同主体对应的普查项目和侧重点都不同。列入此次普查对象的全区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主体共有10984户(不包括小餐饮及鲜活农产品经销商)。在实际的普查过程中,因食品经营主体动态性强等原因出现了一些非正常户口数,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查无下落的经营户,全区共有582户;二是普查时已发现注销或者吊销的经营户,共121户;三是发现经营户为单纯经营餐饮、鲜肉、蔬菜、水果的,但在普查数据复制时被列为普查对象的,共142户;四是遇经营户临时停业无法普查的,共383户。综上,共有无法或无需采集详细信息的经营户共1228户。因此,鉴于上述实际情况的存在,本次普查采集到的有效数据为9756户,相关的普查分析也建立在这个总数基础之上(详见表一:各辖区普查的非正常户数与有效户数统计)。
普查数据显示,全区食品经营主体中小型零售最多,共有8665户,占食品总户数的88.8%;批发次之,共有989户,其中934户为普通批发商,55户为总经销、总代理;大型零售最少,共102户(详见图二:全区食品经营主体类型分布图和图三:各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主体类型分布图)。
二、普查数据分析
(一)农村小食杂店占绝对比重
从食品经营主体所在地址看,位于农村的经营户最多,为5208户,占总数的56.4%;位于城镇的有2388户,占25.9%;位于农村集镇的为1190户,占12.9%;位于城郊结合部的为445户,占4.8%。从管理难度看,近7成的食品经营主体位于难以管理的农村及其集镇和复杂的城郊结合部地区,而对于一些偏远基层工商所,管理难度尤其大。各个工商所之间,食品经营主体所在地址类型所占比例各不相同,管理难度各异(详见图四:各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类型分布图)。各类食品经营主体之间,经营地址分布比例也不同,食品批发和大中型零售多聚集于城镇,而小型零售在农村比例尤其大(详见图五:不同类型食品经营主体经营地址分布图)。
(二)经营者文化水平偏低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随着社会群众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提高,对食品经营者的文化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普查显示,由于食品经营准入门槛还较低,食品经营者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全区初中及以下的食品经营者为7878户,占总数的80.8%,高中文化程度的共有1545户,占15.8%,而大专以上仅有333户,占3.4%。而城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比明显高于其他地区(详见图六:各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主体业主的文化程度分布图)。
(三)亮照情况良好,换证压力减轻
全区证照齐全并规范上墙的食品经营主体共8759户,占总数的89.8%,说明随着近几年的持续宣传教育,食品经营户亮照经营、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相比前几年有较大提高。从各工商所辖区看,机场分局和商业城工商所的亮照经营率接近100%,堪比亮照示范区,而瓜沥、义盛、城厢工商所的亮照率略低于全区平均水平(详见图七:各工商所亮照经营率示意图)。
自《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食品流通许可的新职责后,分局积极主动与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通过出台细则、组织培训、设立局所两级申领通道、规范程序等一系列措施,确保了《食品流通许可证》与原卫生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顺利过渡衔接。截止普查结束,已经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5232户,超过了应换发的半数以上。尚在使用《卫生许可证》的有4126户,其中在2011年6月30日前到期的为1968户,相比于《食品安全法》实施的第一年,换证压力明显减小。
(四)食品经营者受训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全区受过培训的食品经营者为6778户,仅占总数的69.5%,离全员轮训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从各工商所辖区看,商业城工商所轮训比例接近100%,机场次之,达到90%以上。究其原因,一方面这两个辖区食品经营主体比较集中,便于召集培训,另一方面也因其重视食品安全,做了很多相关工作(详见图八:各工商所食品经营主体培训率示意图)。
(五)食品经营者健康证持有率不高
由于新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的人数并没有限制,全区仅有一个从业人员的食品经营户有4774家,占总数的一半以上,从业人数2-5人的有4625家,两者合计超过总数的95%,这表明流通领域中的食品经营主要以家庭或个人经营为主。而从业人员超过20人规模的食品经营主体的数量不到1%(详见图九:食品经营主体从业人员数量示意图)。
普查发现,仅748户食品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100%具备健康证,而绝大多数食品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率都在50%以下。产生此类现象的原因可能有:一、目前新批《食品流通许可证》只要求业主一人提供健康证明,要求宽松;二、普查人员没有仔细确认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三、食品经营主体单纯从办理流通许可证的需要出发,对其余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重视;四、从业人员流动性大,难以实时掌握。
(六)经营规模普遍偏小,但呈现一定的仓储能力
按食品经营主体经营场所面积划分,全区经营场所面积为2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经营户占九成以上,为8398户,面积为200-1000的有208户,1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经营者有56户。在农村,食品经营呈现了两级分化的趋势,一部分是由温州、丽水等外地人来萧山创办的农村超市,面积在100甚至200平方米以上,实行开架式售货,但这批店数量较少。另一部分是面积在20平方米左右的小店,卫生环境也存在一定问题,生活区与经营区域混杂不清、商品标签信息不全、散装食品没有货架搁置、日用品与食品混放等现象较为普遍。普查发现,78.6%的食品经营主体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商品陈列基本整齐、明确标价,货签对应、现场状况良好,但也有21.4%为食品经营场所存在各类问题。
随着现代物流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食品经营业态正在逐渐发生变化,部分店面的展示功能增强,现场交易功能弱化,但统一配送和仓储能力反而增强。全区,共有1218家食品经营主体有独立的仓库,其中仓储面积大于200平米的近92个。批发户中有394家有仓储,占批发总数的39.8%,而小型零售中也有798户拥有仓库。鉴于仓库并不要求登记,普查人员无法将所有仓储统计完全,实际的仓储数量将大于目前统计数据。
(七)台账基本建立,多种登记方式并存互补
从普查数据来看,全区建立台账的食品经营户有9154户,占总数的93.8%,其中采用书式登记的为2613户,采用凭证保管的为8140户,采用电子台账的为732户,选择两种台账形式的有1763户,选择三种台账形式的568户,说明有相当一部分经营户在建立台账的同时,力求多种形式完善台账。除机场分局100%建立台账外,其余各工商所离100%的目标尚有一定的距离,但大多数都在90%以上(详见表十:各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主体台账建立情况和图十一:各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主体台账建立率)。
(八)进货渠道丰富,商品可追溯率不高
本次普查对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设置了不同的普查项目,在进货渠道上,仅对批发和大中型零售进行了分类普查,而对小型零售则从商品追溯上进行普查。普通批发商和大中型食品零售商进货渠道丰富,这两类主体从厂家和其他食品批发企业进货以及从总经销、总代理处三种渠道进货的经营户数量上相差不大,其中有116户普通批发商和22户大中型食品零售商三种渠道都有涉足;总经销、总代理则大多数选择直接从厂家进货,55户总经销总代理中有46户选择从厂家直接进货,占到83.6%;在备案登记方面,全区共有495户(不包括小型零售)食品经营者对进货商品进行了备案登记,其中商业城有373家。对小型食品零售,进货方面重点普查其商品追溯和配送情况(详见表十二:食品经营主体进货来源情况表)。
经普查,全区共有2032户食品经营主体商品统一配送,统一配送率达75%以上,表明统一配送的进货方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经营户接受。全区小型食品零售中不可追溯商品数量为零的经营户仅1264户,占小型食品零售总数的14.6%,不可追溯商品数量比例大于50%的食品经营主体有145家,也就是这些食品经营者店中有一半以上的商品没有进行索证索票,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很难追溯上游,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九)商品辐射以区内为主,大版图辐射经营主体不多
全区食品批发经营户(包括总经销总代理)中,有792户食品经营户商品辐射区域主要以区内为主,占批发总数的80.1%,辐射区域到达市内的有73家,占总数的7.4%,到达省内的有25家,占2.5%,到达国内有14家,占总数的1.4%。
(十)食品安全制度建立不理想,有待引起进一步重视
从《食品安全法》规定出发,食品经营最基本的制度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某种意义上,可理解为我们常说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为了进一步提升全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分局在食品经营制度建设上,对食品批发、大中型零售和小型零售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对于食品批发,分局还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制度、食品质量管理员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等制度。经过普查,全区食品批发户中有683户同时建立了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占总数的69.1%,无任何制度的有173户,占总数的17.5%。
对于大中型食品零售,除要求建立相同于批发的制度外,分局还要求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经普查,全区102户大中型食品零售中,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仅有57家,刚超半数。无任何制度的有23家,比例高达22.5%。
对于小型食品零售,除要求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外,还要求建立不合格食品下柜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记台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经普查,建立基本制度即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有7062家,占总数的81.5%,建立不合格食品下柜制度的为6511家,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记台账的有5593家,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有5164家,四项制度都建立的有5164家,占总数的59.6%,无任何制度建立的有1471户,占总数的17.0%。
各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主体基本制度建立情况各有差异,离目标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详见图十三:各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制度建立情况)。
(十一)经营中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
本次普查结合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发现和查处了一批案子。在普查中发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经营户有21户,销售过期食品的有23户,存在虚假广告的有21户,超范围经营的有38户,其中有两种以上不法行为的有21户。通过这次大规模的检查,分局及时发现了一些食品经营户的违法行为,并督促其改正,规范了我区食品经营秩序。
(十二)经营户信息更趋完整,为推广“3+3”监管模式提供支撑
为了能够及时与经营户沟通,传达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推广“3+3”监管模式,本次普查对经营户的联系方式作了进一步的采集更新,全区有8966户食品经营户提供了手机号码,占总数的91.9%,这为今后工商开展食品安全分类监管、精确监管提供了信息支撑。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此次普查的内容涉及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主体的方方面面,在对食品经营户全方位的普查中,摸清了监管对象的“底子”,更新了监管对象的信息资料,同时也发现了监管分布的不平衡和离监管目标的明显差距。下一步,将充分分析利用普查信息,正视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巩固提高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效果。具体而言,要做到四个强化。
(一)强化宣传力度,加大食品安全教育力度
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完成,必须更新认识,转变观念,在更科学地运用政府部门看得见的“监管之手”的同时,也要大力培养由经营者懂法自律和消费者知法自保共同组成的看不见的“意识之手”,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针对我区食品经营者文化水平偏低、受训率不够和部分群众维权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下一步工作中,要着力丰富宣传载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开展教育宣传。同时借助消费教育学校平台,有指向性地加强对社区和农村群众、老年人群、民工子弟等群体的普及教育,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同时按照“铺面、受训、履职”的要求,扎实高效保证“三网”建设规范运作,增加师资力量,组建专门的食品安全宣教团,做好全区食品行业业主和消费维权(食品安全)监督联络站点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强化商品准入,保障食品流通源头可控
在源头上强化防范措施,从规范食品经营主体和严格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入手,构筑食品安全防护墙,最大程度净化食品流通源头,提高流通源头的安全可控程度。规范食品流通许可,严格许可受理、核查、审核、归档、跟踪等各环节监管,切实规范食品经营主体准入资格,确保主体准入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加强对食品批发单位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的监管,督促大型商场、超市落实质量自检制度,大力推行食品批发单位商品备案制,切实提高进货查验和记录的规范化程度,真正实现“批发源头可控、零售末端可溯、监管责任可查”的目标。
(三)强化分类监管,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根据监管科学化的目标,针对不同食品经营主体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一是严格商场、超市等大中型食品零售的自律管理。通过建立大型商超联席会议制度、突出重点品种、纳入电子监管平台实施信息对接等方式,提高对其自律管理的监控;二是严格批发企业流程监管。通过行政约谈、引入公开评价、辅助行政措施等多举齐下,引导并督促批发企业进一步提高电子台帐、“一票通”票据的使用率和规范率,尤其要指导企业建立完整的销售网络图,精确锁定食品销售路径,便于流程追溯,同时扩大销售网络,提高农村食杂店、校园食杂店以及景区食杂店配送覆盖面;三是严格小型食品店行为监管。在巩固小食杂店七有整规标准的基础上,抓好扶持,继续引导小食杂店向“食品安全示范店”转化提升。抓好执法,加强小食杂店日常监管,加大对不规范亮证、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强化常态监管,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覆盖率
强化日常监管规范体系,坚持监管重心下移,形成常态化监管;突出重点场所、区域、经营者,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巩固小食杂店整规成果和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根据不同时期、季节的消费特点,开展奶制品、添加剂、节日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的消费群体,实施校园周边、农村市场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确保整治的影响力和震慑力;有效利用普查成果,及时将一定时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发送到每个食品经营主体,增强互通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