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和“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的条款予以修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起征点提高给广大个体工商户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税收减免极大地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对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再就业、支持私营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也受到了个体工商户们的称赞。
起征点调高后,我的月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就不用再缴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