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旅行社业务需要前置审批吗?
昨天道源路一家需要注册旅游公司的单位来咨询相关问题,我做一些说明和解释。
首先,关于旅行社的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需要前置审批的问题。 旅行社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其次,关于旅行社经营范围和前置审批相关内容如何把握? 问:旅行社和其分支机构有何前置审批,经营范围如何掌握? 答: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和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及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相关规定,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前置审批和经营范围一般掌握如下: 1、设立旅行社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设立登记,经营范围按许可证上许可项目核定。 2、设立旅行社分社凭旅行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办理设立登记,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旅行社。为了与《旅行社条例》规定相一致,建议其名称还是称“XX分社”为妥。 3、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单从工商登记来讲其地位与分社一样都是分公司,但为了与《旅行社条例》规定相一致,登记中其名称和经营范围要与分社有所区别,建议名称还是称“XX门市部”“XX营业部”等,经营范围一般核定“为公司从事XXXX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