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的股东变更,由自然人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什么材料,有哪些审查重点?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 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第3、4、5点的验资报告、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都是提交原件吧? 验资报告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吧? 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是不是审计报告? 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具体是指哪些,是税局出具的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已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四第五条取消,原第五条为 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所以提交材料中的——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不必提交。
提交材料的原则是:一般的股东变更登记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材料. 审查重点:因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参照外资企业的,要注意其经营范围的类型,要审批的要求其去商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