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1〕12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工商部门对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下的第一产业企业(农、林、牧、渔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第二产业企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和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的第三产业企业,均免收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年检费,同时规定对2012年1月1日至省文件下发前,已经征收的属于免征范围的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登记费,经企业(个体户)申请,应予退还。
该通知公布后,杭州市工商各级工商部门积极贯彻、迅速落实,目前相关工作进展良好,下一步,待退费详细政策出台后,工商部门将积极做好退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