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人员对经营范围的把握不够准确。一是核定过宽。有些如果直接核定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或者中类,易造成登记错误,也不利于监管。二是核定过窄。申请者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清楚,申请时写得琐碎且不全面,若登记人员不予提醒直接登记,极易造成超范围经营出现。
核定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相脱节。一些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用语模糊,看不出经营什么,经检查甚至与核定经营范围不吻合。这种问题一般出现在特殊行业和新兴行业,注册员在核定经营范围时无法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中找到,加上对是否涉及前置审批没把握,于是用类似的范围变通代替。
申请经营范围与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政府指令相冲突。一些申请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并无禁止,但规范性文件、上级要求、地方政府有限制。
依据新《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在登记中应把握好三方面:
禁止准入的依据。新《条例》明确依据为两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与《行政许可法》中确定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这一法条完全一致。除此,任何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指令都不应成为不予核定的理由。
审核范围的原则。经营范围登记的依据是申请人的申请,要求描述准确、概括全面、实事求是。登记人员应详细询问当事人的拟投资项目,帮助其分清主次、归类概括、规范用语。对新兴行业也要准确表达行业特征,多向上级请示,不可随意找个其他行业代替。
内容宽紧的裁量。《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对核定经营范围的要求是尽量核定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笔者认为核定经营范围可“涉及许可从紧不从宽、一般项目从宽不从紧”。对涉及前后置许可的,要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防止造成社会危害;对整个中类或大类都不涉及许可的,可范围核定得广些,鼓励个体户扩大生产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