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工商局决定开展2012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浙江商标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2009年10月30日以前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的商标;在2011年10月30日前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符合《条例》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的商标,注册人均可申报。
三年有效期满(2009年度认定及延续确认)的浙江省著名商标可自愿申报延续确认。
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根据《条例》、《条件》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工作程序
(一)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5月下旬或6月上旬组织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集中辅导培训。新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注册人可向工商萧山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附件1),于5月9日前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送至工商萧山分局综合监管科307室,汇总并核查后上报杭州市工商局。
(二)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和需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3)、《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4),书写企业概况及商标注册使用维权情况(字数要求在1500字以内,电子稿);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稿于6月15日前向工商萧山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送至萧山分局综合监管科307室)。由省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
(三)对2011年度暂缓延续的省著名商标,应由企业自愿申报,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2011年度暂缓延续2012年重新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5),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稿于6月15日前向工商萧山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送至萧山分局综合监管科307室)。工商部门重点核查暂缓期间(2011年度)企业的经营情况、商标使用情况;征求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税务、消保委等部门的意见,确认在暂缓期间有无出现新的违法行为或不良记录,并如实反馈。
(四)所有企业在申报省著名商标的同时,均应填写《申请认定(延续确认)浙江省著名商标承诺书》(附件2),对自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
(五)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于6月25日前汇总上报市工商局。对不符合条件,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六)省工商局收到各市(含义乌市)工商局推荐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报材料后,及时向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发现申报材料存在不符合认定条件或与企业承诺不相符的情形,予以退回申请材料。
(七)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0月底前按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员评审工作规则》,组织评审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
联系人:省局商标处张维、陈兢亚,0571-88383388-7041、7043。
工商萧山分局综合监管科 83899058
附件:
1.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
2.申请认定(延续确认)浙江省著名商标承诺书
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4.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
5.浙江省著名商标2011年度暂缓延续2012年重新延续确认申请表
6.2012年应延续确认的浙江省著名商标企业名单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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