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外资转内资办理变更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应重新验资,并提交新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同时应收回执照正副本、提交原公司章程复印件以及场地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第十八条 企业应自变更或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本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
(一) 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别、撤消《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不需提交); 3.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别变更的决议; 4.出让方、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原投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企业合同、章程的协议; 6.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7.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原件及不符合内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公司印章; 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 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3.股权转让协议;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该企业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的审计报告; 5.受让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文件; 7.属于国有资产转让,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8.原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件印(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9.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方注册资本认缴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有中方投资人的,中方投资人应为企业法人。 (三)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并依《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办理审批、登记等事宜。
第八条 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二)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建议函》,同时,将《档案移交单》连同企业档案移交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 (三)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建议函》和有关材料,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于核准的企业,核发相应类别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材料与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应将《建议函回执》、《档案移交单》及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第九条 内资企业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
(一) 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或《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表》; 2.股东会决议或企业法人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3.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的复印件; 4.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4.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5.原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或原企业法人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6.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7.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文件; 8.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 9.属国有资产转让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10.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11.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省工商局登记。
第十一条 跨管辖区域移交的,由转出局派专人到接收局交付企业登记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别后,其营业执照上企业成立时间不变。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自本次变更登记被批准之日起计算。为方便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后办理其它相关手续,登记机关应向企业出具变更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已变更企业类别的企业应在领取新的企业类别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构办理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企业类别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3.属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分支机构报经审批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互转企业类别登记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