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免征 2008 年地方分享局部企业所得税达 3164 万元
南宁晚报讯(记者赵金玲 通讯员 吴凯 刘建宇 梁超荣) 6 月 2 日, 经济区注册登记。南宁市地税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透露, 2008 年 12 月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中明确对经济区内部分行业和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减免相应的地方分享局部企业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照顾。政策发布后,南宁市免征 2008 年地方分享局部企业所得税目前已达 3164 万元。
免征地方分享局部企业所得税 3164 万元
按《若干政策规定》对六类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 40% 局部的企业所得税。该六类企业实际只用缴纳原来应纳企业所得税的 60% 市地税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黄芸明确表示,不管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凡是南宁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均可按《若干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如果企业的总机构在南宁市范围内,分支机构不在南宁市范围内的或者分支机构在南宁市范围内,总机构不在南宁市范围内的对已享受《若干政策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总分机构必需要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若干政策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截止到 5 月 31 日,市地税局为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 15% 税率的 62 户企业办理了免征 2008 年度地方分享局部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手续,减免金额目前已达 3164 万元。
16 类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按《若干政策规定》对十六类行业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济区内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并且企业以前述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 以上的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年,第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
南宁凤凰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德珊深有感触地说:这项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尤其在目前金融危机的环境下,无疑为企业渡过危机加快发展下了一场税收政策 ‘ 及时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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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免征 40% 企业所得税的六类企业
经济区内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 15% 税率的企业;
经济区内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享受 两免三减半 ” 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济区内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局部;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局部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并从事 中小企业 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 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局部的企业所得税。
时间为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