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明确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有关细则,以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
根据《通知》,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重点调查通过各种途径将境外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以及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跨国企业,强化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通知》称,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并强调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并于次年六月二十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此外,税务总局在近日下发的通知中明确,对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中还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二○○五年下发的《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继续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