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9号)和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18号)的要求,现就广州市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转换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7月6日起启用新的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15位,原为13位)。涉及的市场主体包括:内、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不进行注册号转换。
二、实施办法
(一)对于新设立的市场主体,一律按照《注册号编制规则》进行赋号。
(二)各类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执照需换发营业执照时,应当使用新注册号的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执照需换发营业执照时,或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申请换照时,应当使用新注册号的营业执照。
(四)已登记的市场主体发生迁移时尚未进行新旧注册号码转换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对其注册号进行转换。
(五)企业集团登记证号按照相应的集团有限公司的性质,分别参照内、外资企业注册号的编制规则赋号。
(六)申请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不再进行注册号转换,其注册号以原编码规则保留。
(七)市场主体按照《注册号编制规则》赋号后,其注册号码在全国唯一、终身不变,一个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工商注册号,一个工商注册号只能赋予一个市场主体。当市场主体的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如内外资互转),将不再更新注册号,市场主体跨地区迁入迁出也不再核发新的注册号。
(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单纯申请转换注册号的,我局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九)按照《注册号编制规则》赋号的市场主体注销后,该注册号码被保留,不能再赋予其他市场主体。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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