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萧山公司注册服务
到萧山公司注册网首页
抽逃注册资金—什么情况算抽逃注册资金_萧山公司注册
萧山公司注册网站公告

敬告:萧山公司注册代理机构众多鱼龙混杂,服务质量优劣很难区分,因此我们建议您在选择服务商时应通过现场考察的方式对服务机构充分了解,我们欢迎各位创业者到本公司实际面谈。 萧山公司注册-个人微信二维码及公众二维码
萧山公司注册咨询QQ

咨询热线: 186-9857-6228
在线客服: 82-44-212
E-mail: 8244212#qq.com
总部地址: 萧山区金城路439号
  金惠路公司注册二部
服务优势: 杭州地区可上门服务
萧山公司营业执照
萧山公司注册时间及办理流程

萧山公司注册时间:5个工作日
公司注册证照萧山公司注册证照:营业执照正副本、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视开户行需3-5个工作日不等。

注册萧山公司流程:名称核准—银行验资—事务所验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及认定(不含前置审批、后置审批项目)

住所证明下载
公司章程下载
企业注册“一址多照”同意确认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指定代表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工商局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表

微信个人号:qq8244212 萧山公司注册微信个人号


 
当前位置:

萧山注册公司网

>

抽逃注册资金—什么情况算抽逃注册资金


抽逃注册资金—什么情况算抽逃注册资金

发布时间:2009-6-26    阅读次数:16795   文章来源:萧山公司注册   

抽逃注册资金

  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
  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法条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我们一般认为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但是,这个理解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抽逃”。对此,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另外,在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时还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必须是股东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2)股东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3)股东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三、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及其表现形式
  根据现行公司法及其法理基础,和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股东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被认为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
  但是,综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仅有关于抽逃出资行为后果(罚则)的表述,而没有对行为的概念及其模式给出完整的、具体化的陈述和说明。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或者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目前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解释或者操作规范和认定标准。
  在执法实践中,一般而言,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贷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等,而仅仅将该同一资金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公司设立后即将其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甚至所出资资金系向第三人借款,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即将股东向他人之用于出资的借款,由公司的注册资本予以归还,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股东抽逃出资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第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录,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记载出资的“移转”。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上记载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在 “资产”项下始终以 “其它应收款”方式长期挂账,以达到资产账面上的平衡,而事实上股东并未与公司发生实际的、正常的业务往来。因此对于这种财务挂账方式实质上是否属于抽逃对公司出资的行为,关键是与财务凭证记载的 “其它应收款”相对应的,是否有符合市场规则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从而来反映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是正常的业务往来。若股东并没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转移资金公平的对价,则可认定为股东抽逃了对公司的出资。
  第二,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贷方则以“长期投资”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这种财务记账形式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以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的形式将其出资转到股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从而实现出资的抽逃。这种“长期投资”是否真实的核定,首先在于被公司 “长期投资”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对公司的这笔 “长期投资”开具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其次在实质上公司作为被 “长期投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是否因这笔“长期投资”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资权益。
  第三,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这种情况,只有核对银行对账单才能发现公司资金的实际减少。这种行为在实质上是股东对公司资产的“偷窃”。因为股东出资后,按公司法有关程序注册成立公司,股东出资已不再是股东的财产,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因此股东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权而享有股东利益,资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权。
  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关键是对股东出资资金(或相应的资产)的所有权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移转”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资产或权益。而判断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其主要依据是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比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记账凭证、长期投资账册及银行对账单等。
  四、抽逃资金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故,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将被施以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故,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如果其抽逃出资的同时,存在着前述规定之特定的情形,即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致使公司资产抵债或无法正常营业;或者合谋抽逃出资;或者进行违法活动;以及或者因抽逃出资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又抽逃出资的,则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仅仅存在着抽逃出资的事实,并没有造成后果或者有前述规定之情形,即使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则根据现行法律及其政策规定看,仍然不宜作为抽逃出资罪定罪处罚。
返回首页      打印文档       返回顶部 
  上一篇: 公司注册资金及注册资本和注册资金的区别
  下一篇: 八大措施支持台资企业

萧山注册公司全套流程(新公司用)
萧山公司增资验资流程
萧山企业增资审计所需资料
萧山注册公司没有注册地址怎么办
注册资金不够如何在萧山注册公司
2013年萧山公司注册费用有哪些
萧山注册公司如何给公司起名
客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给我们
公司基本户与一般户、验资户的区别
初次验资银行询证函该如何填写
公司住所证明范例(个人及村委)
如何在萧山注册一人有限公司
萧山注册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
萧山办事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及详情
公司注册地址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工商对萧山公司注册资金的要求
萧山2011年内资公司注册流程
萧山注册公司收费标准
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及前置审批参考
萧山办理进出口权所需资料及时间
公司注册每个步骤需要准备的资料
注册地址使用房产证要满足的内容
萧山如何注册再生资源回收公司 

萧山区许可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评)
浙江省许可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ICP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
版权所有:萧山公司注册 COPYRIGHT © 2006-2013 www.hz0571.net   浙ICP备07001193号   Sitemap  Baidusitemap
联系电话:18698576228   QQ:82442_12  Email: hz0571net#foxmail.com(#=@)  萧山公司验资 萧山公司增资 萧山办进出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