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刮过奖的有奖发票,能否作废?
如确属发票的名称,金额等项目开错,不属于恶意刮奖,可以作废。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包括哪些?
根据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货物运输企业符合以下条件时,方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七)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注册资金30万元(含)以上(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合伙企业具有30万元(含)以上个人财产)。 3、是否还需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印章?
根据国税发[2006]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4、本人或委托他人要求地税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需提供哪些资料?
自行申请开具的需带资料:1、本人申请书;2、若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全员全额信息不一致,要求提供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他人申请开具的需带资料:1、委托书;2、委托人申请书;3、若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全员全额信息不一致,要求提供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4、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收到邮局寄出的个所税完税证明,是否说我还需缴税?如与本人缴纳的税款不符如何处理?
这张单据是您08年已缴过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请您核对数据,如有不符,请与单位财务人员联系,核查是否属于财务人员申报错误,如有差错,请与所属分局管理员联系。
6、税务机关开具和寄送完税证明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哪些?
现阶段,税务机关只能对按要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开具完税证明。所谓“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个人所得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对尚未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或者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但申报数据有误的单位,税务机关还不能为其开具完税证明,具体原因如下:对于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税务机关无法收集到纳税人的具体纳税信息,因此无法为纳税人开票。对于已经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但是将部分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收入或者税款等数据申报有误,因此也不具备开票条件。
7、没有收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但实际需要的人怎样才能获取完税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应由本人或者委托单位会计,携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但未收到完税证明的单位,其2008年度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明细信息可能出现了错误,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扣缴单位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更正申报信息,然后才能为纳税人开具出准确的完税证明。对于目前仍然没有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税务机关无法为其开具完税证明,纳税人只能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凭证”。
8、开具外出经营证明要带哪些资料?
1)书面申请;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合同、协议;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我将税务登记证副本丢了,怎么补办?
国家税务总局令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文件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10、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问企业自查补交税款是否缴纳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并未规定纳税人滞缴纳税款的原因,这也就意味着,只要纳税人在本质上构成税款滞纳行为,那么就必须按照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因此,对纳税人来说,自查查补的税款也必须缴纳滞纳金。
12、个体工商户出租的房屋是否属于“个人出租房屋”的范畴?
个体工商户出租的房屋不属于“个人出租房屋”范畴。根据苏地税函[2007]14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中个人出租的房屋是指房屋所得权为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的房屋,包括住宅用房、经营用房(含商铺、门面房、厂房、办公用户等)、商住两用房等,且不论其出租后是否用于生产经营。
13、我公司由于会计计算错误,本应当按照3%计算缴纳营业税的业务被按照5%计算缴纳了营业税,请问是否可以将多征收的税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因此,企业多缴的税款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回或留抵下期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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