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条件:
1、新建(包括改建、扩建)项目的单位,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取得允许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允许最高排放限值后,在项目竣工验收1个月内,申请排污许可。 2、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排污状况(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及处理或处置设施运行等发生较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申请排污许可变更。 3、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达到许可排污总量或浓度控制指标后,应申请排污许可变更。 需提交的资料: 1、《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表格在下载区); 2、《杭州市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 3、《污染物排放总量批复意见》;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材料(含环评批复); 6、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变更); 7、污染防治计划; 8、近期(一般3年内)经营发展规划和计划; 9、用水、用煤(油)量的凭据、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