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CF003)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提出听证。
(一)受理环节
1.审查纳税人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时间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如超期提出申请,则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2.审查纳税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不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审查环节
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中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形式和时限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CF009)。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CF009)经审批后,送达纳税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三)听证环节
税务机关案件审理人员准备听证的相关事宜。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CF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