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
4、《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令第50号)
5、《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
6、《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部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申请程序及申请文件: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1份;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3.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2份,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标准:
1.申请材料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申请人为委托加工企业,材料中由受托方提供的材料必须同时加盖受托方的公章;申请人为受托加工企业,材料中由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必须同时加盖委托方的公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3.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期限:即日
二、审核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近一年卫生监督笔录所显示的守法经营情况等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期限:即日
三、送达
标准:
1.及时将新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送交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2.将全部材料,包括收回的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新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移交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归档。
期限:即日
申请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