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劳社险〔2010〕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2010年我区继续实行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的措施,对部分企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对部分企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采取集中减征的方式。除部分确定的金融、电力、通信、石油、石化、烟草、房地产等行业外,我区境内的其他企业均列入2010年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二、减征办法及时间 2010年集中减征的额度按照不超过我区2009年五项社会保险费实际征收额的3%确定。本次减征对我区部分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全额减征一个月。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标准正常缴纳。集中减征工作安排在2010年4月份执行(费款所属月份为2010年3月),由地税部门负责实施。 对因本次集中减征造成的社会保险费当期收支缺口,先由历年结余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三、其他 1.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2.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 3.集中减征当月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