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26日公布政府规章《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该规章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规章明确提出“超期”排污的单位最高可罚5万元。
据了解,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排污单位要求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而且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的性质、排污地点发生变化;因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生产工艺改变等原因致使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等。
此外,因产业政策的重大调整或者污染物排放执行的标准、总量控制指标及环境功能区等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或者要求排污单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浙江省政府指出,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重新申领手续而继续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