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亦在被查之列
企业虚报注册资金、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两虚一逃”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容易引发商业欺诈和犯罪,破坏社会经济安全。我市工商部门在今年的企业年检中,发现个别企业存在着这些现象。为此,市工商局决定结合年检工作,对“两虚一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今年4月份,新华区工商局注册科对我市一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案进行了查处。2009年,该有限公司由一股东缴纳50万元现金,作为增资款为企业增加了注册资本。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完变更手续,增资款回到公司基本户后,当事人却利用自己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于当日就从公司基本户上提取了18万现金。执法人员发现这一问题,向当事人询问钱款的去向时,当事人竟表示,他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这笔款项被他借给了好友买房。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经过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讲解,该案当事人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抽逃资金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曾发现一通讯公司在注册资本变更的过程中,在各股东应认缴出资资本没有到位的情况下,便委托代办营业执照的中介公司为其代垫注册资本,骗取工商登记。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的空壳公司,并因注册资金不到位,最终导致公司难以正常经营而终止。该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制度,并容易由此产生“皮包公司”,引发商业欺诈和犯罪行为,给客户、合作单位、公众造成经济损失。
截至目前,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已在年检中发现“两虚一逃”行为138起,立案32起,其中,立案查处提交虚假材料案件7起、抽逃资金案件5起。
名词解释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损害国家经济秩序的行为。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包括用货币出资的,未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未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欺骗缴足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上是在公司核准发照后实施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