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项目 |
补助对象 |
补贴条件 |
申报材料 |
补助内容与标准 |
申报时间 |
享受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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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保
险
费
补
贴
??
不
包
括
征
地
农
转
非
人
员
?? |
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外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
①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
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③办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
④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⑤用人单位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我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况除外,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发放不低于我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 |
①《萧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萧山区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③《萧山区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就业援助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享受社保补贴参保证明单;
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⑧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⑨服务型(商贸)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
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
位缴费比例
②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费补贴=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缴
费比例
③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费补贴=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缴费比例 |
先缴后补:
上半年6月16日-6月30日;下半年12月1日-12月15日。 |
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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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
①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注册资金在3万元及以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的;
②从事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经营活动的;
③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的;
④按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在营业证照的相应有效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及以上的;
⑤申请享受时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 |
①《萧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批表》一式五份;
③《就业援助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④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⑤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税务机关出具的12个月完税或免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
“4050”人员 |
每人每年1500元 |
完税或免税及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后的次月1-15日 |
期限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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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每人每年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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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持《就业援助证》人员灵活就业(“4050”人员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 |
①按规定申报就业;
②与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或就业管理服务所签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
③按我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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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萧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
③《就业援助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④《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⑤《萧山区“4050”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表》二份;
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⑦《萧山区“4050”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
按我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的2/3补贴。 |
《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次月1-15日 |
期限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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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失业或有抚养义务单亲家庭的人员 |
按我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的1/2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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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按我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的1/3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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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工
补
助 |
除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外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正规劳动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持《就业援助证》的“4050”人员 |
同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条件 |
同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申报材料 |
每人每年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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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报社保费补贴一并操作。 |
期限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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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持《就业援助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
①招用持《就业援助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②办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
③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鉴证;
④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⑤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我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0%
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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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萧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萧山区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③《萧山区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就业援助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享受社保补贴参保证明单;
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⑧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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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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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6月16日-6月30日;
下半年12月1日-12月15日。 |
期限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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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不包括征地农转非人员) |
社区或居委会 |
①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持《就业援助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非主观原因造成失业一年以上的或其他就业困难的。
②与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书》;
③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④每月岗位工资不低于我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①《萧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萧山区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③《萧山区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就业援助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享受社保补贴参保证明单;
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岗位工资补贴 |
按照我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 |
先缴后补:
上半年6月16日-6月30日;
下半年12月1日-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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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补贴 |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全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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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险费补贴 |
每人每年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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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谋
职
业
补
助 |
持有《就业援助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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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
①《萧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自谋职业审批表》一式五份;
③《就业援助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④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⑤税务机关出具的12个月完税凭证。 |
每人每年800元 |
纳税满一年后的次月1-15日 |
期限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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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补
助 |
失业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残疾人、萧山籍的大中专毕业生 |
失业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残疾人参加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公布的定点培训机构并在规定职业(工种)内的职业技能培训,达到规定课时 |
①萧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培训费发票;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征地农转非人员提供镇街政府出具的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⑤培训后就业的提供就业证明; ⑥申请人的银行帐号或卡号。 |
①取得结业证书的,一次性补贴200元;
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按照补贴标准予以全额补贴;失业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按培训后实现就业情况予以补贴,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予以全额补贴,未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70%予以补贴。实际培训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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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残疾人、萧山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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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失业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残疾人参加SYB创业培训,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予以补贴;在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次月起18个月内成功开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者,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后续服务补贴。②失业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残疾人参加其它创业培训项目,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实际支出予以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800元。③萧山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其培训费用的50%予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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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收
减
免 |
①服务型企业;②商贸企业;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④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
①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劳社部发〔2006〕6号文件对象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
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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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2005年底前批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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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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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
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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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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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规费
减免 |
持《就业援助证》人员 |
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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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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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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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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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额
担
保
贷
款 |
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经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 |
①《就业援助证》、《失业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②注册地在萧山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萧山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③借款人《借款承诺书》;④贷款资金使用计划;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托运作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最高不超过5万元(夫妻两人均持有《就业援助证》,且经营项目和范围性质相同,只有其中一方可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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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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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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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