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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权力清单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1-1-15    阅读次数:13418   文章来源:萧山公司注册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权力清单

201012月修订版)

前言:2010年10月底,浙江省工商局重新修订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对行政职权事项作了全面修订,本清单按照省工商局新修订的要求,对我局原上报的《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权力清单(2009年7月修订版)》内容进行了清理,形成《权力清单2010年12月修订版》。原行政许可事项25项,取消商品展销会登记1项,增加一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法定代表人核准登记等4项归并不再列入。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事项重新进行了清理编排。

清理后,行政许可(21类21项),其中属于本级实施的14类14项,行政监管(62类103项)、行政处罚(31类483项)、行政强制(10类40项)、行政确认(3类3项)、行政征收(6类6项)、行政裁决(1类1项)、行政调解(6类6项)、行政公告(通告、警示)(11类11项)、行政建议(5类5项)、 行政认定(3类3项)、其他行政行为(共7类9项)。合计166类691项。

一、行政许可(共21类21项)

(一)公司及分公司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三)企业集团登记(组建、变更、注销)

(四)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八)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十)企业名称登记

(十一)市场名称登记

(十二)广告经营许可

(十三)户外广告登记

(十四)烟草广告审批

(十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延期、变更、注销)(现属省工商局职权)

(十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现属省工商局职权)

(十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现属省工商局职权)

(十八)私营企业登记(开办、变更、注销)(现属县级工商局职权)

(十九)个体工商户登记(开业。变更、注销)(依法属县级工商局职权)

(二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设立、变更、注销)(依法属县级工商局职权)

(二十)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现属县级工商局职权)

(二十一)食品流通许可(现属县级工商局职权)

二、行政监管(共62类103项)

(一)企业(公司)年检

(二)对企业(公司)登记行为的监管

(三)对企业名称的监管

(四)对企业商号的监管

(五)对各类中介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共6项)

(五-1)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管

(五-2)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

(五-3)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五-4)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管

(五-5)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监管

(五-6)对商标代理中介活动的监管

(六)对各类市场的监管(共9项)

(六-1)对城乡集市贸易的监管

(六-2)对文化市场的监管

(六-3)对技术市场的监管

(六-4)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

(六-5)对人才市场的监管

(六-6)对集邮市场的监管

(六-7)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

(六-8)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管

(六-9)对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七)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管

 (八)对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工商登记的监管

(九)对茧丝收购的监管

(十)对印刷业的监管

(十一)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监管

(十二)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规定执行三包行为的监管

(十三)对渔业的监管

(十四)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管

(十五)对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监管

(十六)对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监管

(十七)对广告行为的监管

(十八)对广告经营资格的监管

(十九)对本省地图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管

(二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二十一)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

(二十二)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

(二十三)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执行的监管

(二十四)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管

(二十五)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二十六)对与报废汽车回收有关活动的监管

(二十七)对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管

(二十八)对文物流通的监管

(二十九)对生猪屠宰的监管

(三十)对殡葬的监管

(三十一)对道路运输的监管

(三十二)对房地产开发的监管

(三十三)对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监管

(三十四)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三十五) 对污染环境物品的监管(2项)

(三十五-1)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管

(三十五-2)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监管

(三十六)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监管

(三十七)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管

(三十八)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监管

(三十九)对侵犯技术秘密行为的监管

(四十)对合同行为的监管

(四十一)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的监管

(四十二)对汽车品牌销售的监管

(四十三)对粮食流通活动的监管

(四十四)对陈化粮销售使用的监管

(四十五)对禁止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管

(四十六)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管

(四十七)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

(四十八)对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监管

(四十九)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管

(五十)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管

(五十一)对危险物品的监管

(五十二)对盐业的监管

(五十三)对烟草专卖的监管

(五十四)对邮政专营业务的监管

(五十五)对旅行社的监管

(五十六)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

 (五十七)对传销行为的监管

 (五十八)对垄断行为的监管

 (五十九)对种子经营的监管

(六十)对零售商、供应商促销及交易行为的监管

(六十一)对洗染业的监管

 (六十二)对公司章程修改等事项的备案(共28项)

(六十二-1)公司章程修改备案

(六十二-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六十二-3)公司清算组备案

(六十二-4)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六十二-5)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备案

(六十二-6)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变动备案

(六十二-7)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

(六十二-8)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备案

(六十二-9)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董事会成员备案

(六十二-10)股权质押备案

(六十二-11)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备案

(六十二-12)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出资备案

(六十二-13)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备案

(六十二-14)经纪人执业情况及聘用、解聘合同备案

(六十二-15)公司出资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备案

(六十二-16)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备案

(六十二-17)外资企业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备案

(六十二-18)外国投资者要求延期出资备案

(六十二-19)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的验资报告备案

(六十二-20)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备案

(六十二-21)外资企业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备案

(六十二-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缴清各自出资备案

(六十二-2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备案

(六十二-24)商品展销会参展经营者资格审查备案

(六十二-25)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六十二-26)拍卖活动备案

(六十二-27)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六十二-28)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商(市)场等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上发布广告备案

三、行政处罚(共31类509项)

(一)对无照经营行为及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共5项)

(一-1)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一-2)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一-3)对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一-4)对以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为无照经营提供营业执照,或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为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经营条件或者便利条件的处罚

(一-5)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因无照经营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罚

(二)对违反登记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共103项)

(二-1)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处罚

(二-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处罚

(二-3)对虚假出资的处罚

(二-4)对抽逃出资的处罚

(二-5)对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6)对冒用公司名义的处罚

(二-7)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二-8)对公司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二-9)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二-10)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二-11)对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处罚

(二-12)对外资企业违反缴付资金义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二-13)对外资企业未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投资的处罚

(二-14)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违反缴资规定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二-15)对企业法人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处罚

(二-16)对企业法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二-17)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

(二-18)对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二-19)对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二-20)对企业法人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二-21)对企业法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22)对企业法人擅自复印营业执照或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23)对企业法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

(二-24)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二-25)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处罚

(二-26)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企业名称的处罚

(二-27)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

(二-28)对企业不按规定使用企业名称的处罚

(二-29)对骗取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二-30)对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处罚

(二-31)对未按规定申报年检的处罚

(二-32)对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二-33)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未经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二-34)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二-34)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二-35)对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二-36)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二-37)对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在名称中表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二-38)对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二-39)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40)对企业集团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处罚

(二-41)对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二-42)对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经纪活动的处罚

(二-43)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二-44)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二-45)对印刷业经营者被吊销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二-46)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二-47)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二-48)对被吊销许可证电影经营单位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二-49)对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处罚

(二-50)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二-51)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二-52)对被吊销或收缴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处罚

(二-53)对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二-54)对被吊销许可证文物经营单位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二-55)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二-56)对被吊销资质证书施工企业的处罚

(二-57)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处罚

(二-58)对被吊销出版许可证后逾期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二-59)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二-60)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二-61)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处罚

(二-62)对不具备开业条件的水路运输及服务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经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处罚

(二-63)对空运销售代理人被撤销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后的处罚

(二-64)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处罚

(二-65)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设立营销服务机构,从事保险营销服务活动或者被收缴《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处罚

(二-66)对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拒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的处罚

(二-67)对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二-68)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二-69)对未经登记擅自出租、承租柜台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70)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的处罚

(二-71)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 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二-71)对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二-72)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二-73)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处罚

(二-74)对企业法人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二-75)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处罚

(二-76)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港口装卸、中转站、货运站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并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二-77)对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二-78)对无照或超越工商登记的范围经营棉花的处罚

(二-79)对未经过资格认定从事棉花加工和未经核准登记从事皮棉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二-80)对商标代理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三)对侵犯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共23项)

(三-1)对不按规定亮照经营的处罚

(三-2)对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三-3)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三-4)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三-5)对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三-6)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三-7)对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

(三-8)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9)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三-10)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合作各方未按约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且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处罚

(三-11)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投机诈骗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三-12)对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三-13)对中外合作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三-14)对私营企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三-15)对企业法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三-16)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三-17)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三-18)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处罚

(三-19)对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

(三-20)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

(三-21)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

(四)对市场开办违法行为的处罚(共12项)

(四-1)对新建市场不按规定出售场内商位或者划定用于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的处罚:

(四-2)对市场举办者未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处罚

(四-3)对市场举办者未按规定提供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的处罚

(四-4)对场内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保存证明货物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未建立进货台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索取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证明的处罚

(四-5)对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四-6)对市场举办者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四-7)对已开业市场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处罚

(四-8)棉花交易市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四-9)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允许无证无照在市场内经营的处罚

(四-10)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未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处罚

(四-11)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未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的处罚

(四-12)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处罚

(五)对各类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共29项)

(五-1)对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五-2)对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的处罚

(五-3)对棉花加工企业违法取得或者使用《资格证书》的处罚

(五-4)对棉花收购者和棉花销售企业欺诈、违约行为的处罚

(五-5)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五-6)经营假冒伪劣棉花行为的处罚

(五-7)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五-8)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五-9)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五-10)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五-11)对出库陈粮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五-12)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五-13)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五-14)对倒卖陈化粮行为的处罚

(五-15)对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邮购业务的处罚

(五-16)未经国家邮政局批准在社会上采取预订方式预售尚未发行的邮票的处罚

(五-17)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五-18)对提供虚假技术和技术信息行为的处罚

(五-19)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事禁止从事行为的处罚

(五-20)对演出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严重违法的处罚

(五-21)对有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个体演员在两年内被再次公布的处罚

(五-22)对农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账的处罚

(五-23)对农资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程度产品质量责任的处罚

(五-24)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未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五-25)农资经营者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处罚

(五-2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五-27)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五-28)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处罚

(五-29)对不履行法定管理义务的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的处罚

(六)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共17项)

(六-1)对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行为的处罚

(六-2)对中介机构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六-3)对中介机构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行为的处罚

(六-4)对中介机构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行为的处罚

(六-5)对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做好执业记录行为的处罚

(六-6)中介机构违反亮证、亮照经营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六-7)商标代理组织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六-8)商标代理组织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及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便利的处罚

(六-9)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处罚

(六-10)对商标代理组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处罚

(六-11)商标代理人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处罚

(六-12)商标代理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

(六-13)对商标代理人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的处罚

(六-14)商标代理人没有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处罚

(六-15)标代理人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没有拒绝接受委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七)对展销会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共2项)

(七-1)对经营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而参展的处罚

(七-2)对举办单位对商品展销会未尽组织管理职责的处罚

(八)对利用合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共2项)

(八-1)对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八-2)对违反格式条款备案行为的处罚

(九)对拍卖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共13项)

(九-1)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九-2)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九-3)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九-4)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九-5)对违法发布拍卖公告的处罚

(九-6)对违反举办拍卖活动应当备案规定的处罚

(九-7)对违反举办拍卖活动现场监督规定的处罚

(九-8)对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九-9)对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九-10)对文物商店违法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处罚

(九-11)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九-12)对文物商店销售、拍卖企业拍卖未经审核的文物的处罚

(九-13)对文物收藏单位违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十)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共28项)

(十-1)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十-2)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地方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

(十-3)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十-4)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十-5)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十-6)对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的处罚

(十-7)对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或者销售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的处罚

(十-8)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十-9)对销售有包装的产品违反产品标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十-10)对销售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专供出口的产品除外)行为的处罚

(十-11)对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作为奖品或者赠品的处罚

(十-12)对承印人违法印制标志、包装物和其他物品的处罚

(十-13)对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十-14)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十-15)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十-16)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十-17)对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十-18)对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测行为的处罚

(十-19)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的处罚

(十-20)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十-21)对销售者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义务的处罚

(十-22)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未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十-23)对销售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召回产品的处罚

(十-24)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处罚

(十-25)对在生产、经营、服务、工程建设等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十-26)对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处罚

(十-27)对经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处罚

(十-28)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安全认证管理规定产品产品的处罚

(十一)对商标违法行为的处罚(共16项)

(十一-1)对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处罚

(十一-2)对非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的处罚

(十一-3)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处罚

(十一-4)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处罚

(十一-5)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十一-6)对使用的商标违反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十一-7)对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

(十一-8)对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处罚

(十一-9)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处罚

(十一-10)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处罚

(十一-11)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按规定管理该注册商标的处罚

(十一-12)对商标印制单位违规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处罚

(十一-13)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业务的相关资料造册存档的处罚

(十一-14)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和商标标识出入库登记台帐的处罚

(十一-15)对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存档备查不满两年的处罚

(十一-16)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十二)对广告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共40项)

(十二-1)对《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十二-2)对未按规定置放《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十二-3)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十二-4)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十二-5)对违反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十二-6)对未按法律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十二-7)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处罚

(十二-8)对未经登记和不按规定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行为的处罚

(十二-9)对未经批准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的处罚

(十二-10)对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处罚

(十二-11)对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处罚

(十二-12)对在广告经营活动中,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十二-13)对广告客户申请发布的广告内容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的处罚

(十二-14)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各类优质名酒广告的处罚

(十二-15)对广告客户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处罚

(十二-16)对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处罚

(十二-17)对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广告经营者未对其内容进行查验和审查的处罚

(十二-18)对广告经营者制订的广告收费标准未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以及擅自制定广告业务代理费等收费标准的处罚

(十二-19)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档案管理制度的处罚

(十二-20)在广告中以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者消费者、患者、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证明的处罚

(十二-2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网站或者主页中出现介绍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的处罚

(十二-22)对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上发布广告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十二-23)经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到本省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的广告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十二-24)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广告未按照国家规定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内容发布的广告的处罚

(十二-25)对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禽的广告以及加工承揽广告含有对所生产的产品供求情况和经济效益的预测或者作欺骗性的包收购产品的承诺的处罚

(十二-26)对拒不执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决定的处罚

(十二-27)对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未经相应广告监管机关批准的行为的处罚

(十二-28)对烟草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十二-29)对烟草广告中的警示语标注不合规范的处罚

(十二-30)对广告经营单位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或者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处罚

(十二-31)对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的处罚

(十二-32)对广告语言文字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十二-33)对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罚

(十二-34)对印刷企业违反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十二-35)对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十二-36)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

(十二-37)对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

(十二-38)骗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十二-39)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等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十二-40)未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的处罚

(十二-41)利用设置的户外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十二-42)对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十二-43)对擅自更改批准的内容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

(十二-44)对户外广告不按规定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行为的处罚

(十二-45)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

(十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共26项)

(十三-1)对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处罚

(十三-2)对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或擅自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处罚:

(十三-3)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处罚

(十三-4)对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的处罚

(十三-5)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

(十三-6)对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十三-7)对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捏造、散布虚伪真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十三-8)对经营者采取胁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或者放弃与自己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处罚

(十三-9)对经营者以合同、协议、倡议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划分市场、限定交易对象、限定商数量等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的处罚

(十三-10)对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处罚

(十三-11)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十三-12)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他利益的处罚

(十三-13)对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十三-14)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十三-15)对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行为的处罚

(十三-16)对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处罚

(十三-17)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十三-18)对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中标行为的处罚

(十三-19)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十三-20)对非法转让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

(十三-21)对中标人不按规定履行中标合同的处罚

(十三-22)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处罚

(十三-23)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违法行为情节情节严重的处罚

(十三-24)对擅自转移责令因不正当竞争被暂停销售财物行为的处罚

(十三-25)对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为其提供方便条件的处罚

(十三-26)对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规定,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十四)对垄断违法行为的处罚(共4项)

(十四-1)对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

(十四-2)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处罚

(十四-3)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

(十四-4)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十五)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共46项)

(十五-1)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十五-2)对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处罚

(十五-3)对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十五-4)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处罚

(十五-5)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处罚

(十五-6)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

(十五-7)对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十五-8)对食品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十五-9)对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

(十五-10)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十五-11)对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十五-12)对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处罚

 (十五-13)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十五-14)对安排患有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十五-15)对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十五-16)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等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十五-17)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十五-18)对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十五-19)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的处罚

(十五-20)对未执行食品退市制度的处罚

(十五-21)对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处罚

(十五-22)对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十五-23)对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或要求食品的处罚

(十五-24)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的处罚

(十五-25)对食品广告内容不真实合法,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处罚

(十五-26)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十五-27)对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情况拒不改正的处罚

(十五-28)对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处罚

(十五-29)对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处罚

(十五-30)对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等情况拒不改正的处罚

(十五-31)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以及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处罚

(十五-32)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处罚

(十五-33)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食品流通经营许可事项的处罚

(十五-34)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处罚

(十五-35)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处罚

(十五-36)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级市场、配送中心未按照办法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或对进场交易或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进行质量检验的处罚

(十五-37)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的处罚

(十五-38)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十五-39)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中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十五-40)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处罚

(十五-41)对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十五-42)对乳制品销售者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十五-43)对乳制品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销售活动的处罚

(十五-44)对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十五-45)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法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处罚

(十五-46)对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违法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处罚

(十六)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处罚(共22项)

(十六-1)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十六-2)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十六-3)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十六-4)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十六-5)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处罚

(十六-6)对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十六-7)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十六-8)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十六-9)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十六-10)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十六-11)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合规定的处罚

(十六-12)对伪造、涂改种子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十六-13)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十六-14)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

(十六-15)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十六-16)对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以及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十六-17)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处罚

(十六-18)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十六-19)对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十六-20)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法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十六-21)对洗染业经营者违反办法规定从事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十六-22)对洗染业经营者未履行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处罚

(十七)对直销和传销违法行为的处罚(共20项)

(十七-1)对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的处罚

(十七-2)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处罚

(十七-3)对参加传销的处罚

(十七-4)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十七-5)对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处罚

(十七-6)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因从事传销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罚

(十七-7)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十七-8)对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许可的处罚

(十七-9)对直销企业设立申请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十七-10)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十七-11)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十七-12)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十七-13)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十七-14)对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十七-15)对直销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处罚

(十七-16)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十七-17)对直销员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处罚

(十七-18)对直销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处罚

(十七-19)对直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十七-20)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管理规定的处罚

(十八)对网络经营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共6项)

(十八-1)对领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未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

(十八-2)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的处罚

(十八-3)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的处罚

(十八-4)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十八-5)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的处罚

(十八-6)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和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十九)对违法从事邮政业务的处罚(共4项)

(十九-1)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处罚

(十九-2)对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十九-3 )对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处罚

(十九-4)对违法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处罚

(二十)对环保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罚(共8项)

(二十-1)对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处罚

(二十-2)对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处罚

(二十-3)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情节严重的处罚

(二十-4)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罚

 (二十-5)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二十-6)对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二十-7)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二十-8) 对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二十一)对特殊标志及奥运、世博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处罚(共5项)

(二十一-1)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按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二十一-2)对奥林匹克标志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时未标明许可备案号的处罚

(二十一-3)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二十一-4)对侵犯特殊标志所有人的特殊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二十一-5)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二十二)报废汽车回收及机动车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共7项)

(二十二-1)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二十二-2)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二十二-3)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二十二-4)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处罚

(二十二-5)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二十二-6)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处罚

(二十二-7)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二十三)对违法经营野生动植物行为的处罚(共8项)

(二十三-1)对违法经营一、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

(二十三-2)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二十三-3)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二十三-4)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二十三-5)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二十三-6)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二十三-7)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二十三-8)对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的处罚

(二十四)对违法制售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罚(共3项)

(二十四-1).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

(二十四-2)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二十四-3)对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二十五)对非法经营人民币及金银违法行为的处罚(共6项)

(二十五-1)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二十五-2)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不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事纪念币的买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故意毁损人民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二十五-3)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行为的处罚

(二十五-4)对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处罚

(二十五-5)对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行为的处罚

(二十五-6)对未经批准私自经营金银,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处罚

(二十六)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共10项)

(二十六-1)对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处罚

(二十六-2)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二十六-3)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二十六-4)对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二十六-5)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二十六-6)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处罚

(二十六-7)对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二十六-8)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二十六-9)对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处罚

(二十六-10)对违法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二十七)对商品零售场所违法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行为的处罚(共3项)

(二十七-1)对商品零售场所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二十七-2)对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的处罚

(二十七-3)对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未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的处罚

(二十八)对烟草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共3项)

(二十八-1)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二十八-2)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二十八-3)对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二十九)对军服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共3项)

(二十九-1)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二十九-2)对军服承制企业转让军服、军服, 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等行为的处罚

(二十九-3)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三十)对零售商、供应商违规促销、交易行为的处罚(共19项)

(三十-1)对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内容不真实、合法、清晰、易懂或者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的处罚

(三十-2)对零售商对其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内容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三十-3)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动不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或者在明示期限内变更促销内容的处罚

(三十-4)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时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或者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的处罚

(三十-5)对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没有展示奖品、赠品或者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三十-6)对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的处罚

(三十-7)对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未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或者在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的处罚

(三十-8)对零售商以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处罚

(三十-9)对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零售商没有即时开具或者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的处罚

(三十-10)对零售商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的处罚

(三十-11)对零售商违反规定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

(三十-12)对零售商违反办法规定从事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三十-13)对零售商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办法规定的除外)的处罚

(三十-14)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未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未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处罚

(三十-15)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处罚

(三十-16)对零售商违反办法规定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处罚

(三十-17)对零售商违反办法规定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处罚

(三十-18)对供应商供货时违反规定从事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三十-19)对零售商拒绝为供应商查询以代销方式销售的未付款商品的销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三十一)对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共10项)

 (三十一-1)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三十一-2)对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处罚

 (三十一-3)对违反《盐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三十一-4)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含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

 (三十一-5)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节严重的处罚

 (三十一-6)对违法使用童工后未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三十一-7)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三十一-8)对未经监制擅自生产信封或冒用其他企业监制证书号的企业的处罚

(三十一-9)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处罚

 (三十一-10)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的罚款

四、行政强制(共八类38项)

(一)查封、扣押(留)财物(共20项)

(一-1)查封、扣押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一-2)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一-3)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一-4)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一-5)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一-6)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一-7)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一-8)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一-9)扣押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一-10)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一-11)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一-12)查封或者扣押与涉嫌虚假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有关的财物

(一-13)查封、扣押与市场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

(一-14)查封、扣押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一-15)封存或者扣留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及工具、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广告宣传品和其他资料

(一-16)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一-17)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一-18)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一-19)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一-20)查封、扣押与垄断行为有关的证据

(二)查封场所

(二-1)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共8项)

(二-2)查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3)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

(二-4)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二-5)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二-6)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场所

(二-7)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二-8)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三)扣留营业执照(共2项)

(三-1)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三-2)暂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营业执照

(四)责令说明情况、暂停经营活动、暂停财物处置(共3项)

(四-1)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

(四-2)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责令被检查者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

(四-3)在不正当竞争检查时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五)强制拆除非法设置、张贴的广告

(六)申请冻结违法资金

(七)责令暂停销售

(八)责令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九)对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物品的先行处理(共2 项)

(九-1)对查封、扣押的涉嫌产品质量违法物品的先行处理

(九-2)对查封、扣押的涉嫌无照经营物品的先行处理

(十)对无人认领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

五、行政确认(共3类)

(一)动产抵押物登记

(二)公司股权质押登记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

   

六、行政征收(共6类)

(一)企业(公司)年检费

(二)公司登记、变更费

(三)企业法人登记、变更费

(四)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

(六)外国(地区)企业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费

七、行政裁决

(一)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八、行政复议

九、行政赔偿

十、行政调解(共6类)

(一)合同争议调解

(二)商标侵权赔偿调解

(三)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赔偿调解

(四)世界博览会标志侵权赔偿调解

(五)特殊标志侵权赔偿调解

(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民事争议调解

十一、行政公告(通告、警示)(共11类)

(一)公开发布有关传销行为的警示、提示

(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

(三)旅行社监督检查公告

(四)违法广告公告

(五)企业法人公告

(六)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撤销公告

(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撤销公告

(八)流通领域商品监测信息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布或者通报

(九)对产品存在着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却拒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防止危害发生的公告

(十)对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行为公告

(十一)零售商、供应商违规促销、交易行为公告

(十二)洗染业经营者从事违法服务活动公告

十二、行政建议(共5类)

(一)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建议

(二)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行政执法建议

(三)对已开业市场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经由原名称登记机关通知市场举办者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但市场举办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行政执法建议

(四)报请商标局撤销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建议

(五)对行政复议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十三、 行政认定(共3类)

(一)杭州市知名商号认定

(二)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

(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

十四、其他行政行为(共5类7项)

(一)行政指导

(二)政府信息公开

(三)信访

(四)制止向私营企业乱摊派

(五)收缴视同歇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

(六)合同行政服务

(七)单纯的行政告诫(共3项)

(七-1)对公司清算组不依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告诫

(七-2)对合伙企业的清算人不向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告诫

(七-3)对违反产品标识规定的行为的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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