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工商局在调查中发现,乐清市某制造有限公司和乐清市某销售有限公司股东均为周某、陈某和叶某三人,同时,该两公司法定代表人都为周某。该两公司在乐清市经济开发区分别有一处固定厂房,其厂权也分别登记在两公司名下。
近年来,由于访两公司经营出现状况,基本上处于歇业状态,该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独自外出创业。2010年初,周某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欲以两公司厂权作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但在办理公司担保时,按规定需全体股东签字确认,但遭到其他两位股东陈某和叶某的拒绝。
无奈之下,周某于2010年2月20日,在未召开公司股东会,也未作任何相关实质性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就擅自伪造了两公司《股东会决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冒签了其他两位股东陈某和叶某的签名。之后,以上述两公司的名义委托乐清市某工商代理事务所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等手续,将公司类型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骗取了工商部门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在调查过程中,周某对其违法行为也供认不讳,并主动交待了相关的违法事实与经过。为此,乐清工商局对周某擅自伪造材料以公司名义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