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办等四家单位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司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条件设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17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文件精神及《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新增第九批12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的批复》(浙金融办〔2011〕63号)文件内容,本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为新街镇,暂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如股东超过50名则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股东可以是区内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体条件详见附表一。
本次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含2亿)。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入股比例上限为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且不得参股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0.5% ,一般股东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2家。
三、申报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由区发展和改革局(金融办)具体负责,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以自愿报名申请一般发起人,并在区发展和改革局(金融办)组织指导下,以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股东,并经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审定后上报。
四、申报日期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对象应在2011年 12 月28日前将申请报告与相关材料递交区发展和改革局(金融办)[区行政中心综合楼627室]。联系人:易坚梅,联系电话:82898692。
特此通告。
附件: 萧山区小额贷款公司一股股东的具体申报条件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