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 年6 月24 日国务院令第156 号发布
):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 年6月3 日国务院令第1 号发布):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 年2 月24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 号公布):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一款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第二款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