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类型
1、按登记状况分类:可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大类。
2、按登记繁简分类:可分为简易类注1、一般类注2和特殊类注3三大类。
二、核准时效
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登记机关决定予以登记,并按“一审一核注4”的流程办理,经输入、核对、核准、打照等程序后,予以当场发照。
附注:
1、简易类是指事由清晰、办理手续相对简单的登记申请,下列登记事项属简易类:
(1)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使用规范用语,且不涉新兴行业及前置审批项目的设立登记;
(2)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营业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住所(营业场所)变动不涉前置审批、地址不变但门牌号码或行政区划或路名调整、经营范围(使用规范用语、不涉新兴行业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的变更登记;
(3)公司制企业股东改变姓名或名称、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4)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5)公司制企业增领执照副本、换照、执照遗失补领的相关手续,董事、监事、经理变动的备案,不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章程变动备案手续,查封股权登记,公司清算组备案。
2、一般类登记事项为:
(1)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使用规范用语、涉新兴行业或前置审批项目的设立登记;
(2)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涉前置审批的住所(营业场所)、经营范围(不使用规范用语、涉新兴行业或前置审批的项目)的变更登记;
(3)公司制企业股权转让(不包括股东之间内部转让)、减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公司类型、合并、分立的变更登记;
(4)公司制企业注销登记。
3、特殊类是指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情况复杂需特别办理的登记申请,下列登记事项属特殊类:
(1)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变更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项目的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制企业的登记;
(3)债权债务情况较复杂的公司制企业注销登记;
(4)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登记;
(5)其他需要特殊办理的注册事项的登记。
4、“一审一核”的审核流程指:投资人申请登记注册的材料,经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员依法审查,报经核准人依法予以核准或驳回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企业登记注册审核制度。对现行企业登记注册中简易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制度,由窗口审查员直接签字、核发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