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年6月1日实施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六盘水市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暂行)》的有关要求,六盘水市环保局对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进行了规范。
一是对发放范围进一步明确。全市市属企业,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单位、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发放。其余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特区、区环保局发放。
二是对发放程序进一步明确。对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排污申报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等7个方面的材料进行了明确。
三是要求发证单位应当对发布情况及时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四是对相关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