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阜阳界首市市民夏家义向记者报料,他发现一块土地上竟然有两个土地证。
据夏家义介绍,他原是界首市盛达粉丝厂的法人代表,该企业土地证编号为界国用(93)字第4453号,地址为界首市界光路77号,地号212901070065。但是,目前在这块土地上另外有人已经经过国土、城建等部门许可开发了商品房并且出售,法律人士说这足以说明开发商拥有了另外一个土地证。近期,夏家义去当地国土局查验,工作人员说他的土地证还是有效的。当夏家义想求证另一个土地证的真伪时,国土局工作人员以不知道地号为由拒绝查验。 记者调查得知,事情出在夏家义与表弟陈勇的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上。
1988年8月,夏家义与表弟陈勇合伙创办界首市盛达食品厂(后更名为界首市盛达粉丝厂),夏家义投资14万余元,陈勇投资4万余元。其间征地、建厂房等全部经营行为均以夏家义名义进行,征地付款单、营业执照、土地证等现在均显示夏家义为付款人、法人代表和户主。1989年4月15日,陈勇脱离合伙企业,夏家义按二人协议支付部分投资款应有的银行利息给陈勇。1990年5月1日晚,陈勇请夏家义到自己家喝酒,酒后续签了“第二次承包合同”。夏家义第二天早上发现该承包合同中突然多了一句“陈在该厂购地2.456亩”,立即找到陈勇论理,但是陈勇坚决不修改合同书。一个月后,陈勇将夏家义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企业归他所有。夏家义输了官司,损失了一个工厂。多年来,夏家义跑遍地方人大、政法委、信访等部门申诉;请求地方法院再审,则被告知过了民事案件诉讼实效期限。
日前,夏家义沉思中突然发现了上述所说的“一块土地有两个土地证”,希望由此找到一个证明法院判决错误的突破口。他另外发现,陈勇于2008年7月15日被列为了网上逃犯,公安局《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明确显示:“采取欺骗的办法骗取公司注册登记,刑拘在逃”。界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陈军介绍,陈勇目前已经在公安局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虚假注册公司案目前已进入起诉法律程序,其他细节不便透露。
近日,夏家义的小表弟,即陈勇的弟弟陈圣杰和家人联合写了一份证明,说出了他哥哥陈勇和表哥夏家义签订第二次合同的真相。“有关陈勇和夏家义合伙办厂的实际情况,合伙是从买地开始的,双方都有付购地款的凭据而且有生产队的证明,双方投资买地后夏亲自建设了工厂”,“第一次承包合同将要结束时,陈勇找我商量,土地价格上涨,想把场地变为己有。兄弟俩商量后,陈勇先写好第二次承包合同书,开头和结尾按第一次承包合同大意不变,在中间不显眼的地方写成陈在该厂购地等字样。然后请夏家义喝酒,等夏醉了,拿出写好的第二次承包合同书让夏在上面签了字。”
关于界首市这两个表兄弟的财产之争,安徽省检察官协会的一位法律专家认为本案的判决存在问题。企业营业执照、土地证等均显示法人代表、户主均为夏家义,但判决书里只字不提,竟然凭一纸协议中的一行字来否决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存在非法办案的嫌疑。因为法院判决书“回避”了企业营业执照、土地证等坚硬证据,致使土地管理部门没有被告知且无理由撤销夏家义的土地证,现在一块土地两个土地证,是个更大的问题。依据陈圣杰提供的证据,夏家义的民事案件判决虽然已经生效,但发现刑事犯罪的嫌疑,更值得司法机关关注和重新审查。有人提出民事案件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是错误的,《民诉法》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是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范畴,近年来夏家义跑了很多单位希望维护自己权益,所以法律的有效期在延续,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时效届满时,权利人的胜诉权随之消灭,起诉权和实体则不会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第153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终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是对以上问题认定,处理有错误时,应适用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