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当前位置:>
利用假外资公司进行侵占行为 |
发布时间:2010-7-26 阅读次数:3863 文章来源:萧山公司注册 |
|
是不法侵占还是阴谋侵吞?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的前任董事长林达潮被控职务侵占300 余万元案,引发对于该公司是真外资还是假外资的辩论。7月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宗案件,控辩双方对关键证据--公司性质的认定发生了根本分歧。而公司性质的认定,关系到58亩土地及地上厂房的归属,也决定了林达潮是否会遭遇牢狱之灾。该案历时一整天尚未审理完毕。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行开庭。
生意伙伴反目成仇 1996年底,时任中山市三达木制品厂厂长的中国公民林达潮认识了美籍华人彼特(PeterH. Cheung,中文名字张孔炽)。彼特夫妻俩是美国安德森公司的投资人,从三达厂购买家具销往美国。 2001年,彼特和三达厂合作不愉快,就约林达潮、李某等人开办溢丰公司,彼特负责接订单并向溢丰公司下单购买其生产的家具,并成立了以安德森公司为名义投资人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山溢丰家具有限公司。 2002年8月,彼特又和林达潮以同样方式注册了外商独资企业中山恒达家具有限公司,林达潮为公司董事长,并全权负责公司工作。彼特负责在美国接收订单并销售。 2005年下半年,因在美国的儿子生病要做手术,林达潮准备关闭恒达公司。彼特称自己还有一些订单要处理,他愿意接手管理恒达公司,林达潮同意了这一安排。彼特接手恒达公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恒达公司为其投资成立的独资企业,他委托时任董事长的林达潮为恒达公司购买并由恒达公司付款的五桂山桂南村的58亩土地,被林达潮私自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土地上所建厂房的建造费用亦由恒达公司支付。他接手公司后发现了这些情况,并要求林达潮将该块土地变更在恒达公司名下,被林达潮拒绝。 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林达潮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当时林达潮在美国未能归案。彼特同时又以恒达公司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将涉案地块及地上建筑判给恒达公司。经法院二审终结,彼特如愿以偿。2009年9月,林达潮为解决此事,入境回中山时被公安机关控制,后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中山市检察院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称外资公司为虚假注资
起诉书称,2003年5月13日、11月11日,林达潮以土地证办证费等名义,分两次从恒达公司账上支取现金1116909元人民币;2004年5月-2005年11月,林达潮多次从恒达公司支取现金,共计2039975元人民币,用于支付桂南村土地的厂房建筑费用,因此请求法院以职务侵占罪追究林达潮的刑事责任。 对于这两笔款项,林达潮无异议。但他认为,所谓外商独资企业根本就是虚假注资,恒达公司经营中的资金全部是自己投入的,购买土地和建造厂房用的是自己的钱,因此自己无罪。林达潮还认为此案是彼特向公安机关报的假案,彼特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侵吞他的土地和厂房。
外商所汇资金尚不够货款
当天的庭审仅进行到质证阶段,公诉人通过各种证据以图证明林达潮从恒达公司拿了钱,而林达潮和辩护人则重点围绕安德森公司没有投入资金和恒达公司实质上是林达潮个人的公司进行举证。 公诉人提供了工商登记、验资报告、会计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恒达公司是安德森公司投资,林达潮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护人、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列延出示的主要证据有:彼特、林达潮和公司财务总监朱某某等人的往来电子邮件,显示从2001年-2004年底,安德森公司累计从溢丰公司和恒达公司进货970余万美元,而累计付款950余万美元,买卖双方确认账目基本结清。这表明安德森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为货款,而从未支付过恒达公司和溢丰公司的投资款250万美元。身兼恒达公司和溢丰公司双重总经理身份的杨某某签字的一份"溢丰公司现金明细表",证明 在2003年3月17日、3 月21日和4月6日,溢丰公司分别借款5万美元、6万美元、6万美元给恒达公司,合计为17万美元。正好和恒达公司第一笔进入投资账户的金额17万美元一致,这表明所谓安德森汇给恒达公司的投资款实际上是溢丰公司的货款,利用国家外汇核销方面的漏洞汇入恒达公司骗取验资报告。 "如果安德森公司真是投资人,那么彼特作为安德森公司的所有人,在长达2年时间内,从未过问过有关恒达公司的经营事务,也从未提出查看过恒达公司的财务账目。这是不合常理的。"王列延说,"如果林达潮不是恒达公司的老板而是受托管理公司的打工者,在长达2年时间内,他从未从恒达公司领取工资,这也是不合理的。" 由于双方在证据上针锋相对,王列延请求法院传唤证人出庭;公诉人则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书面证言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王列延对记者说:"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诉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中有些关键事实在证人的书面证言中没有被问及,证人出庭作证很有必要。"
●●延伸阅读Ⅱ 为防厂房被卖林家亲友轮流看守
2007年,彼特以中山恒达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登记在林达潮名下的桂南村58亩土地和地上建筑属于恒达公司。市中院支持了彼特的诉讼请求。林达潮不服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林达潮的妹妹林玉瑜看来,这宗民事判决是错误的,是彼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造成的。林玉瑜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作出抗诉立案决定,由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科负责前期审查。 林玉瑜还向记者介绍,由于彼特担心自己的行为败露,故利用其持有的生效判决书,已将恒达公司工厂停产、设备变卖,注册资金为150万美元的恒达公司也被其以1万美元转让。本来,彼特也打算将桂南村的土地和厂房转让套现,只是由于林达潮在中山的亲友轮流派人住在那个厂房里看守,才未能实施。这些看守者已阻止多起前来看地看房的客户。
●●延伸阅读Ⅰ
如何虚假注资辩护人讲述手法
由于政府在土地、税收等方面对于外资企业有诸多优惠政策,曾有许多国人热衷于将自己的企业注册成为外资企业。本案中,按照辩护人的说法,安德森公司未向恒达公司和溢丰公司注入任何投资,但恒达公司和溢丰公司却能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完成了验资手续,其具体手法是,恒达公司和溢丰公司在出口报关时少报出口金额,从而把多余的安德森公司应付给两家公司的货款汇入两家公司的投资账户,从而完成了对两家公司的注册验资手续。通过这种方式,将溢丰和恒达注册成为注册资金分别为100万美元和15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企业。 比如,溢丰公司向安德森公司出口100万美元的家具,但是出口报关时只报60万美元,安德森公司也只将60万美元汇入溢丰公司的结算账户,剩余的40万美元则汇入恒达公司或溢丰公司的投资账户,这样就可以完成40万美元的验资。 |
|
返回首页 打印文档 返回顶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