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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注册资金不实和抽逃出资 |
发布时间:2010-9-30 阅读次数:11163 文章来源:萧山公司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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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但如何认定注册资金不实和抽逃出资却是难点,笔者认为注册资金不实是设立公司时并没有足额缴纳注册资金或通过借款注资等方式变相完成出资不到位的行为,只要注册资金与公司实有资金不一致,注册时实有资金小于注册资金,即可认定出资不实。
抽逃注册资金,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或开办单位将注册资金转移或隐匿的行为,除了正当经营活动所需之外,股东将注册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干脆变为己有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抽逃注册资金。可以根据出资形式不同加以区分:
1.以货币出资的,审查公司设立时和设立后投入注册资金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出入明细单,如该出资转入到了以自己名义开设的个人账户或他人账户上,又没有注明转款用途或没有相关依据说明转款用途的,可认定是抽逃出资。
2.以实物出资的,如果是动产如机器设备,则审查公司是否真正拥有该设备,该设备有没有处于公司的住所地或营业场所,是不是在公司的监管下。如果该公司并未真正拥有该设备或该设备没有处于公司的住所地或营业场所且不在公司的监管下即可视为抽逃了该实物投资;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部门登记才发生转移效力的,如建筑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到登记管理部门查证,如将该实物又重新登记到自己或他人的名下,可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另外,对于公司将所出资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另行登记成立另外一家新公司的行为,属实践中的转移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导致公司失去了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违背了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公司资本不变的法律原则,可认定该行为属抽逃出资、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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