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将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在征求意见的《杭州市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规范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将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据了解,这是目前全国第一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政府规定,开创了行政许可裁量权规范立法的全国先例。
2008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为此,杭州市先后出台了相关通知,对裁量权的规范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今年,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又创新开展了“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在工商局、公安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6家与群众、企业关系密切的行政许可单位展开试点工作,并完成了《规定》的制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制定本机关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的具体操作规程的原则和方法,鼓励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重大或复杂行政许可项目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典型行政许可事项范例制度。《规定》还对《行政许可法》程序部分中存在裁量权的法律概念进行明确,如判定“重大利益关系”的标准,延长期限的主观判定标准,听证公告的判定标准,是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标准等。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规定》针对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建立重大或复杂行政许可项目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操作要求,明确了“行政许可裁量权具体操作规程,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可以作为行政许可裁量说理的依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参与《规定》调研、制定工作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说,《规定》的制定不仅能为公民有效地监督行政许可行为提供依据,也能够切实帮助许可机关减少或者避免因违法、不适当的行政许可行为而产生的行政败诉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