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继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我区地税部门每年都会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审查认定,通过认定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按政策规定,比如一家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低于3万元的标准),则该企业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8万元×50%×20%=0.28万元,这大大降低了企业负担。据区地税局表示,这项优惠政策对于支持我区小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我区自2008年开始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累计认定小型微利企业2336户次,减免税款74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