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工商萧企检公字(2011)第4-1号
本公告所列企业,未在本局杭工商萧企检公字(2011)第1号、第2号、第3号《企业年度检验公告》的规定期限内提交企业年检材料,参加企业年检,违反了国家有关企业年度检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将对所列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所列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当天的《萧山日报》、本局机关公告栏和互联网萧山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xsaic.gov.cn)上发布;公告所列企业名单详见本局机关公告栏和互联网萧山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xsaic.gov.cn)。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
2011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