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家工商总局召开全国工商系统整治合同格式条款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省、市工商局下发《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文件以来,萧山工商分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实施整治方案。
萧山工商分局以格式条款合同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结合日常合同备案工作,有针对性的选择出现“霸王条款”频率较高的若干行业作为整治重点,采用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方式督促经营者自查自纠。近日,在受理一家旅行社的《出境旅游合同》备案时发现,合同违约责任约定“因乙方(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5%违约金。(2)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因甲方(消费者)的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70%违约金。(2)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的违约金。”此条款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而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属“霸王条款”。
针对这种情况,萧山工商分局第一时间约谈了旅行社负责人,对《合同法》、《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了讲解,并对此合同条款提出行政指导意见,责令其进行修改。 |